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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防范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一、活动主题: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防范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二、宣传方式:印发主题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利用公司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在公告栏张贴典型案例等
三、宣传资料:
1、什么是市场主体违规经营?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领域,投资者自身投资经验、知识结构、操作规范会给自身的投资带来的市场风险,市场参与者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信披等也会对投资者造成外面风险。此外,还有一类风险来源于市场其他的主要参与主体:比如市场各类交易场所、各类中间经营机构、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由于参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采用了非法、不合规的经营行为,也会给投资者的投资与带来风险与损失。 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大类:
(1)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2)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3)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是指有关公司或个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的活动。
2、典型案例与手法:
一些企业以“境外上市”为名,非法发行股票欺诈、诱骗投资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以境外上市为名,欺诈宣传。一些公司通过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摆摊设点、理财讲座等方式,宣称公司将在境外上市,诱骗投资者购买。宣传中,将直接上市与买壳间接上市混为一谈,将NASDAQ与OTCBB不加区分,使投资者轻信如果持有其股票,就会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投资者持有的只是境内公司的股份,与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并无直接关系,存在无法转换和流通的风险。
(2)以“分散股权”为借口,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一些公司或机构假借美国等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最低限的规定,制造股份发行或转让的题材。但是,投资者受让的股份难以得到确认,成了“虚拟股东”或“二级股东”。
(3)以“收益保底”、“到期回购”为诱饵,蒙骗投资者。为了推销股票,一些公司承诺到期回购未能上市的股票,但又设置了许多前置条件,很难真正兑现。如有些公司设定“以公司净资产为回购价格”的条件,与投资者购买价格有很大差距。事实上,股票的收购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除非公司存在减资、合并等法定的特殊例外情形。此外,法律对股份回购的程序也有严格的限制。因此,股票(份)一旦发行,一般不能回购,也没有保底收益。
(4)以中介机构或个人为销售主体,推脱公司的法律责任。为了逃避非法发行或转让股份的责任,一些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操作,公司幕后配合。出现纠纷或遇监管部门查处时,通常以“股东行为与公司无关”为托词推卸责任。
(5)以股权托管为招牌,增加欺骗性。一些公司通过委托地方股权托管机构对股份进行托管或确认,企图使投资者相信这是股票上市前的法定程序。殊不知这种托管与《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的管存与过户、股东名册登记有着本质区别,与上市并无任何关系。
3、投资者如何维权和自我保护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具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证监会还负责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