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警惕市场操纵

阅读: 3437发布时间:2020-09-17 16:27:08

一、活动主题: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警惕市场操纵

二、宣传方式:印发主题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利用公司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条幅,在公告栏张贴典型案例等

三、宣传资料: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同时,《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我国《刑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操纵市场行为严重扭曲了证券市场价格,以损害多数人利益为代价,为少数人换取不义之财,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一种肆无忌惮的掠夺,危害极大,我们应该坚决杜绝这种行为。而作为投资者,在进行市场投资时,也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市场操纵者兴风作浪,制造虚假繁荣。不要盲目追涨,不参与市场过度恶炒,形成良好的投资习惯,妥善管理和防控投资风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保持平常心,多学习、多观察、多思考,树立并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保持独立思考决策,切忌盲目听从,不做分析而跟风投资,保持自己的主观判断,避免落入不法者的圈套。